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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环保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为防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砂石料堆场及砂浆搅拌所产生的粉尘污染,改善本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强化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建设工程推行使用预拌(商品)砂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灰等普通砂浆拌合物。
 二、时间要求:
  (一)2003年1月1日起,本市内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二)2003年7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以及市郊区(县)城镇地区新开工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2004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新开工工程全部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和《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
  四、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建材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范围生产、经销预拌(商品)砂浆。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应当购买、使用经批准的预拌(商品)砂浆。
  五、商品砂浆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六、商品砂浆的价格,应参照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发布的指导价格执行。
  七、商品砂浆的生产、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定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场站)、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使用商品砂浆的工地应当取消砂、石灰(膏)、水泥材料等堆放场所。
  八、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安监站提出申请,并统一由市安质监督站核准。
  九、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单位,由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十、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各环保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砂浆。
  十一、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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