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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建设工程建材使用行为,有效遏制伪劣建材进入工地,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建管办(建材办)决定在本市开展为期半年的建材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本次整治行动的目标是:根据市建委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建材备案管理制度。对结构性、功能性建材进行重点监管,通过建立现场自控机制、不合格信息预警机制、各方管理资源联动机制、质量诚信评价机制,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管理等措施,强化建材后续管理力度,最终达到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各方行为,杜绝不合格建材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基本措施
  1、严格进场验证制度。每批结构性建材进入市场交易、工地现场使用前,要严格验证《备案证明》防伪复印件。
  2、建立主要结构材料现场复试样品的三方确认制度。建材供应商和买受方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约定产品复试样品的确认方式,落实产品确认和样品签封责任,逐步实行施工、监理、供应三方确认的制度。
  3、严格备案材料进场的复试把关制度。在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的同时,对预警提示慎用的、首次备案的产品增加检测频次,实行差别控制。
  4、强化项目经理责任制制度。为确保结构性材料的质量,强化项目经理责任,在保持材料进场验收、报审、监理签认制度的基础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结构性材料,现场使用之前,必须由项目经理再次签准确认。
  5、实行建材检测不合格信息的24小时速报制度。检测机构对在复试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必须在24小时内向各级建材和工程质监机构报告,经市或区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调查确认后,督促不合格产品退出现场并跟踪销毁,使用不合格建材建造的工程予以拆除。同时,通过发布信息,告知各使用方慎用,形成预警提示。
  6、开展各项质量检查。使部署的各项检查自查率达到100%,抽查率达到30%,形成市区两级和业内外联动的全覆盖网络监督格局。
  7、设立质量投诉电话(投诉电话64180254)。整治活动期间,由市建材质监站安排专人接听,接受社会各方对用于建设工地的建材质量的监督、投诉,为现场整治提供第一时间的信息。
  8、集中销毁整治期间查获的不合格材料。组织典型事例现场观摩会或执法讲评会,总结现场综合整治成果,树立现场建材质量管理先进样板,对典型的不合格质量行为和管理混乱状况进行剖析。
  三、检查形式
  1、企业自查自纠。要求本市每个建设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检测机构开展建材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贯彻企业内部和工地现场建材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各方建材质量意识。
  时间安排:7月
  2、联动拉网检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整合各方资源,开展市区两级建材、工程质监机构及行业内各主管单位联动的统一执法整治行动,依法惩处各类不法行为。市建管办(建材办)牵头组织市建材质监站、市安质监督站、市建材发展办、市招投标办、市资质资格办、市标准定额站、有关行业协会等联合出击。在检查方式上,将建材供应、使用、检测等穿插起来,发现问题一查到底。通过检查,暴露一批建材供应、使用、检测中的问题,打击一批供劣、用劣的违规行为,清出销毁一批不合格的建材,处理一批使用不合格建材的工程,通报一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
  时间安排:8月份和10月份各组织一次。
  3、夜间突击检查。针对伪劣建材夜间流入工地的特点,成立夜间突击检查组,实施突击检查。利用GPS定位系统和GSM移动通信网,及时调配力量实施联合打击。
  时间安排:每月组织至少一次
  4、举报追踪检查。在检查期间通过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举报投诉,并专门设置举报投诉追踪检查组,对受举报投诉的工地和企业进行追踪检查。
  时间安排:根据举报投诉时间而定
  5、整改复核检查。对违规企业的整改开展有针对性的复核检查,促使企业从制度上、意识上得到提高,巩固整治成果。
  时间安排:12月
  四、处置方式
  1、拓展曝光平台,及时通报违规行为。整治期间,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电台、网站、交易中心的信息发布功能,及时通报建材供应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违规行为。
  2、严格质量责任,严肃处罚违规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材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本市建设工程用材料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3、强化从业规范,加大处置违规人员。对在本市建设工程用材料设计、供应、采购、使用、监理、检测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处以罚款,对严重违规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将根据责任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吊销资格等处罚。
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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