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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2006年4月10日起受理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颁发对象

  凡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为本市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资质审批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三、资质申请有关事项

  (一)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及相关信息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附件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技术培训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7、由该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内容为该检测机构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应从上海建筑建材业管理网站(www.ciac.sh.cn)填报、打印。

  (五)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携带好以上规定的材料到市受理服务中心(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六)市受理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市受理服务中心申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八)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总站)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是否符合实际条件进行核查。

    四、其他事项


  (一)外省市检测机构进沪承接检测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按有关规定向市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从事《管理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按照市建设交通委的有关规定实施评估认可管理。

  (三)市安质监督总站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2006年6月15日起,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不得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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