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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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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227号),现决定在本市开展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初始注册受理范围
通过2005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未申报过注册的人员)。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市在沪(进沪)单位的人员,应按隶属关系向其指定的部门注册机构申报注册。
二、初始注册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及书面申报相结合的原则。申请者首先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技术咨询电话010-58934285),按照提示进行数据录入,核对申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数据并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后上传数据。其次必须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技术咨询电话021-64170875), 按照提示进行数据录入,核对申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数据后上传,按照下文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书面材料申报。未进行网上申报的,不受理书面材料的申请。
三、初始注册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必须是www.ccost.com网上申报后打印件,贴好照片),并另外提供两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背面写好姓名及单位)。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在原单位的工作业绩需由原单位出示相关证明),或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报告。
4、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离、退休证明复印件。
5、造价工程师考试申报时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6、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注册的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应年度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复印件,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用工登记证明复印件。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1年的(即2004年底前取得资格的),申请初始注册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以上所有材料均为一式一份,必须用A4规格纸张,所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人与申请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要求
1、申报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含两个)申请注册和执业;申报单位不得同时向两个注册机构申报注册,并应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将不予注册,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2、申报材料及费用一经受理概不退还。
五、受理时间、地点及有关费用
1、时间: 5月16日~19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2、地点:小木桥路638号底楼大厅。
3、费用:每人250元,注册申报时一并交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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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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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ОО六年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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