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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7]29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现结合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际,对此项执法检查工作作出如下部署:
    一、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自查
    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严格依照建设部办公厅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重点检查在建工程中执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和《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等文件的情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全面落实整改意见。
    二、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组织对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摸底分析,对在建工程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寻找薄弱环节,对严重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要依法严处,并跟踪其所在项目至彻底整改。
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职能监督范围内的专业工程,特别对市政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情况组织抽查和巡查,认真分析专业工程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整治措施。
    三、检查情况上报
    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于7月15前负责完成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检查实际,进行工作分析和措施研究,形成书面材料后于7月30日前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予以汇总和分析。
    2007年9月至12月,市建管办将组织市、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开展全市在建工程质量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迎接建设部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督查工作的准备。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20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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