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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本市住宅工程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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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9]340号文件要求,为提高本市住宅工程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总站将于5月下旬开展住宅工程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1、国家及上海市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国家、行业及上海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
二、检查范围
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和今年已经竣工备案的住宅工程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材料等方面质量情况。
三、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等文件的情况;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质量。
四、工作要求和安排
1、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组织全面自查,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2、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应组织开展住宅工程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应在5月20日之前上报所有在建和今年以来竣工备案的住宅工程。
4、我站将于今年5月底至6月初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
五、检查结果及处理方式
1、检查结束后由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组织召开讲评会,通报检查情况。
2、对严格执行国家节能设计标准、节能技术规程,成绩突出的、质量优异的工程项目和单位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对问题严重的工程项目和单位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3、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和单位,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本次检查结果将纳入企业质量诚信档案优良和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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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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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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