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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工作,确保检测样品真实性和现场检测规范性,完善施工现场见证取样人员履职工作的监管,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取样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员应经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统一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考核换证,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取样员、见证员在更换单位时应及时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见证人员的岗位证明应提供给受监监督机构备案留存。
    二、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所有试块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取样或试件制作应由施工单位取样员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员旁站见证下进行,取样员、见证员共同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与门窗等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实行工程现场确认制度,见证员应对现场检测情况进行确认,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名,并做好见证记录。
    三、检测机构在收样时,应核对检测委托单上取样员、见证员签名,通过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取样员、见证员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受理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或无见证封样的建设工程检测试样。
    对于已承接的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于2010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取样员、见证员证书的核查工作,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告知相关单位。如发现虚假的见证和取样人员证书,应及时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告。
    四、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严格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中取样员、见证员信息录入工作,禁止录入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取样员、见证员信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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