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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择优选择检测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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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2013〕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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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检测管理,现就政府投资项目择优选择检测机构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检测应当选择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检测机构名录》中的检测机构,并按照规定的招标或比选程序择优选择。
二、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检测机构名录》中的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许可范围以外的检测项目应通过检测能力评估。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机构应具备乙级以上等级;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应具备乙级以上等级,或专项等级。
(三)两年内未受到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三、《政府投资项目检测机构名录》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于违反以上条件的检测机构,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当及时从名录中撤除。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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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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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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