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规和规章
规范性文件
建设相关
计量相关
标准相关
其他相关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标准相关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



  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
  1.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2.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3.标准的表格中有部分强制性技术指标时,在"前?quot;中只说明"表×的部分指标强制",并在该表内采用黑体字,用"表注"的方式具体说明。

  五、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
  1.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按GB/T1系列标准的规定;
  2.标准中的同一个条中不应同时出现强制性内容和推荐性内容用表格方式表达技术指标的情况除外)。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本网站提供的政策法规仅供参考,请务必与正式出版物或文件核对后使用。
|
|
|
|
|
|
|
|
|
Copyright 2002-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