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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办法 (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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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建管(2002)第108号 |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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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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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九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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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办法 (暂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站)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计量认证并在通过市建管办资质审查后,方可开展相应检测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内容
第四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人员素质、检测工作、环境条件和工作制度五个方面。
第五条 仪器设备要求
(一)仪器设备配备符合附表要求;
(二)建立仪器设备一览表;
(三)建立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
(四)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五)仪器设备进行标志管理。
第六条 人员素质要求
(一)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检测人员配备符合附表要求;
(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了解所用测量仪器设备的性能;
(三)审核人员应精通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并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
第七条 检测工作要求
(一)有关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规范、标准等技术文件齐全,运用正确;
(二)检测委托(合同)手续齐全,内容明确;
(三)原始记录清洁整齐,不得随意涂改、粘贴;
(四)检测报告必须使用统一报告格式,有检测、审核、批准人签字,并盖有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专用章;
(五)委托单 (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必须建立台帐,并统一编号,资料不得抽撤;
(六)检测资料应归档保存,保存期至少三年。
第八条 环境条件要求
(一)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并达到附表要求;
(二)满足操作人员劳动防护要求。
第九条 工作制度要求
(一)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内部工作文件的制订、颁发、修改制度;
(三)检测资料的管理及保密制度;
(四)检测报告的审核、签发制度;
(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六)现场检测工作制度;
(七)质量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八)检测工作奖罚制度。
第三章 资质审查程序
第十条 凡申请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先按本办法第二章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可向市安质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资料:
(一)检测机构工商注册及法人证明;
(二)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上岗证;
(三)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证书;
(四)质量手册及规章制度;
(五)检测项目的积累资料或能证明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资料;
(六)其它与审定有关的证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市安质监督站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按本办法第二章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市安质监督站初审工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报市建管办。
第十四条 市建管办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核准初审意见。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由市建管办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安质监督站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不颁发资质证书的原因。
第十五条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按本办法重新审定发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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