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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办法 (暂行)》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2)第10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办法(暂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五日

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站)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计量认证并在通过市建管办资质审查后,方可开展相应检测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内容

  第四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人员素质、检测工作、环境条件和工作制度五个方面。
  第五条 仪器设备要求
  (一)仪器设备配备符合附表要求;
  (二)建立仪器设备一览表;
  (三)建立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
  (四)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五)仪器设备进行标志管理。
  第六条 人员素质要求
  (一)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检测人员配备符合附表要求;
  (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了解所用测量仪器设备的性能;
  (三)审核人员应精通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并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
  第七条  检测工作要求
  (一)有关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规范、标准等技术文件齐全,运用正确;
  (二)检测委托(合同)手续齐全,内容明确;
  (三)原始记录清洁整齐,不得随意涂改、粘贴;
  (四)检测报告必须使用统一报告格式,有检测、审核、批准人签字,并盖有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专用章;
  (五)委托单 (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必须建立台帐,并统一编号,资料不得抽撤;
  (六)检测资料应归档保存,保存期至少三年。
  第八条  环境条件要求
  (一)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并达到附表要求;
  (二)满足操作人员劳动防护要求。
  第九条  工作制度要求
  (一)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内部工作文件的制订、颁发、修改制度;
  (三)检测资料的管理及保密制度;
  (四)检测报告的审核、签发制度;
  (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六)现场检测工作制度;
  (七)质量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八)检测工作奖罚制度。
                第三章  资质审查程序

  第十条  凡申请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先按本办法第二章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可向市安质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资料:
  (一)检测机构工商注册及法人证明;
  (二)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上岗证;
  (三)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证书;
  (四)质量手册及规章制度;
  (五)检测项目的积累资料或能证明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资料;
  (六)其它与审定有关的证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市安质监督站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按本办法第二章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市安质监督站初审工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报市建管办。
  第十四条  市建管办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核准初审意见。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由市建管办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安质监督站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不颁发资质证书的原因。
  第十五条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按本办法重新审定发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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