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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材办[2003]012号
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
    为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现将《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木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以下简称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管理,改善室内环境,保护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材料生产或总代理的单位,均可申请健康型建材标志。
  第三条 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受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委托,负责受理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申报、审核、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由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标准公布。
  第五条 凡取得健康型建材标志的产品,优先在医院、学校、住宅工程中使用。
  第六条 健康型建材申办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代理合同;
  (二) 商标注册证;
  (三) 企业环保达标证明文件;
  (四) 现行的产品标准;
  (五)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第七条 健康型建材的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企业应向市建材质监站提出申请,并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村料标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办企业填报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和按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三)对申办企业资料,承办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向初审合格的申办企业发放《抽样通知单》,并由检测机构按照健康型建材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抽样检测;
  (四)承办部门应对汇总上报的申办材料进行核准,并自初审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核,上报市建材办审批;
  (五)市建材质监站应依据市建材办核定的意见,对获证企业统一制作《健康型建材林志》证书,并通知获证企业办理相关领证手续。
  第八条 市建材办应及时将取得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证书的企业和产品予以公告。
  第九条 获证单位可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标签和宣传广告等处使用健康型建材标志。
  第十条 健康型建材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对获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获证产品标志的使用是否与健康型建材标志证书内容相符;
  (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健康型建材现行的产品标准要求;
  (三)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书标签和宣传广告等处使用的健康型建材标志图样,是否按规定比例缩放(最大不得超过标准图样的5倍)。
  第十一条 获证单位应当在年度审验时,向市建材质监站提交监督取样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一份。
  第十二条健康型建材标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获证单位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应健康型建材产品标准要求,经整改仍不符合的,市建材办取消共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权。并予以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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