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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建材企业开展计量管理达标工作的通知

沪建材办[2003]0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建材企业的计量基础工作,提高企业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文件精神,决定在本市建材企业开展计量管理达标评定工作。现将《上海市建筑材料企业计量管理规范》、《上海市建筑材料企业计量达标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材料企业计量管理达标评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上海市建筑材料企业计量管理规范
        2、上海市建筑材料企业计量达标管理办法
        3、上海市建筑材料企业计量管理达标评定细则


        上海市建筑材料企业计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建材)质量管理,提高建材企业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材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计量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是本市建材行业计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负责本市建材企业计量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和计量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计量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执行结果应有记录。

          第三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计量器具配备与计量检测

  第七条  企业应按照产品标准和生产工艺文件的要求,确定计量检测点,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产品标准、工艺文件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确定检测项目,并制定必要的检测规范。检测规范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环境条件及检测结果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  检测应按规定的要求和检测规范进行,检测结果应有记录并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条  企业应编制完整的量值溯源图(或表),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第五章  计量检定 (校准)

  第十一条  器具管理
  企业应编制本单位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并制定计量器具分类管理方法和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对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强制检定
  企业必须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三条  非强制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自行检定的应合理确定检定(校准周期及检定(校准)方法或规程,对不能自行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送有资格对社会开展检定(校准)的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并对该计量检定(校准)机构的资格、检定(校准)能力、范围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标志管理
  企业应对计量器具实施标志管理,标志应能明显区分计量器具的分类和计量确认状态。
  第十五条  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控制
  企业对任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都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的标志。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在不合格原因已排除并经再次检定(校准)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六章  计量记录与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保存计量记录和档案,用以证明计量管理的有效运行。
  计量记录和档案一般应包括:计量器具说明书及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计量人员证书、人员培训记录、计量检测记录、计量管理审核和评审记录等。

            第七章  环境条件

  第十七条  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程中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必要时,企业应制定有关环境条件要求和管理的制度,并对关键检测点的环境条件实施控制和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筑材料企业计量达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材料企业(以下简称建材企业)的计量管理,确保计量管理规范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是本市建材行业计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负责本市建材企业计量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建材质监站根据《上海市建材企业计量管理规范》,统一组织本市建材企业的计量管理达标评定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建材企业应根据具体产品特点、生产规模和经营方式,选择相应的途径和方法完成计量管理达标工作。
  第六条  建材企业在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上海市建筑材料产品备案时应完成计量管理达标工作。
  第七条  计量管理达标办理程序:
  (一)办理企业向市建材质监站提出申请并领取《上海市建材企业计量管理达标评定申请表》;
  (二)建材企业在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上海市建材企业计量管理达标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产品标准以及相关标准;
  3、用于质量检测的主要计量器具一览表;
  4、产品生产的工艺控制流程图及控制要求。
  (三)市建材质监站对办理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予以退回。
  (四)市建材质监站受理办理材料后,按《上海市建材企业计量管理达标评定细则》组织对办理的建材企业进行评定。
  若三项以上(含三项)不合格(二个缺陷等于一个不合格),评定为不通过,不通过的企业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需要再次评定,超过整改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按不通过处理,需重新办理。
  (五)市建材质监站组织评审后,将办理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市建材办核准。
  (六)市建材办核准同意后,向办理的建材企业颁发《上海市建材企业计量管理达标证书》。
  第八条  计量管理达标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建材质监站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证书自行失效。
  第九条  市建材质监站对取得计量管理达标证书的企业,按《上海市建材企业计量管理达标评定细则》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日常监督。
当发现企业达不到《上海市建材企业计量管理规范》要求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市建材办取消共计量管理达标证书。
  第十条  取得《上海市建材企业计量管理达标证书》的企业,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向市建材质监站备案:
  l、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时;
  2、产品检测项目、要求发生变化时;
  3、产品检测主要计量器具的性能发生改变时;
  4、应用先进的计量新技术、新器具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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