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选摘)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
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测,应当按照规定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实施。
第十六条(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测试样。
第三十三条(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测见证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监理或者施工单位要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对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取样人员未按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张贴、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通知》(沪建交[2013]228号)(选摘)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送检的检测样品应当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检测单位应当在读取唯一性识别标识信息并核实后接受样品。
二、检测样品的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施工单位向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办理,并将唯一性识别标识交给见证单位保存和使用,双方应按规定填写《唯一性标识申领及交接登记表》,并与唯一性识别标识一起保存在工程施工现场。
唯一性识别标识的样式、张贴和嵌入要求、办理程序和检测样品管理系统具体的使用方法由市检测协会制定并公布。
三、见证人员应持见证人员有效证书到市检测协会申请领取检测样品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每名见证人员只能登录一个授权的工程项目,见证工作完成后,凭建设单位确认意见核销。
五、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级监督机构应加强唯一性识别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沪建交[2013]233号)(选摘)
四、监理平行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工程实体检测部位的选取,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试样抽取、制作时,应有监理单位对检测试样张贴或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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