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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登记操作程序



为保证本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登记工作顺利实施,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登记的基本方法

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登记主体是建设单位,受理主体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检测信管中心,该中心设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登记采用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合同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网上数据申报

委托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后,由委托单位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网(www.shcetia.com),进行网上登记,输入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登记要求的数据,包括工程参与各方信息、工程地理位置信息、委托检测内容、合同标的等。数据提交后打印合同登记单。

网上数据申报具体操作方法请参阅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网“检测合同”专栏中的注意事项和帮助。

三、登记确认

网上登记后,委托单位持合同登记单及检测合同副本到市工程检测信管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合同登记单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并由委托单位签字、盖章。合同副本应与合同正本内容一致,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

合同登记确认后,委托单位方可委托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未经合同登记的检测业务不能使用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出具防伪报告。合同中涉及材料检测业务时,委托单位在合同登记确认时尚需领取“建设工程检测卡”,卡上记录了合同双方及工程基本信息,检测机构在读卡后方能进入收样、检测及打印防伪报告程序。合同中涉及的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业务分配给相关检测机构。

四、其他情况处理

(一)检测机构变更

对于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类型的材料及工程检测,委托单位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委托单位可变更检测机构:

1)检测机构搬迁导致委托检测路途发生不利变化;

2)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发生变化不能完成所托检测业务;

3)检测机构被有关单位暂停或撤消认可或吊销资质。

检测机构变更时,委托单位应与新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重新完成网上数据申报及登记确认手续。

(二)平行抽检

监理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平行抽检时,也应进行网上数据申报及登记确认,合同登记主体是监理单位。

(三)非工程验收检测

比对试验、生产厂家委托检测等检测报告不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检测,可以不进行检测合同登记。

 

 

附:市工程检测信息管理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中山南二路777117F

电话:021-54243745542481055424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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